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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运至目的地后,如收货人未在物流企业指定期限内提货的,物流企业可要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;
这个也不难理解,而且一般大家也都会这样做,毕竟是合同关系,企业是没有义务来照看这批货物的,因此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也是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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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付运费、保管费或其他运输费用时,物流企业可留置货物,但合同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的除外;物流企业对其留置的货物仍负有保管义务。
在这个时候企业就获得了留置权,但是对于这批被留置的货物也要妥善保管好才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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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货物灭失时,运费按承、托双方的约定处理。
有约定就从约定,但是没有约定的话,在公路运输中,承运人就可能要吃亏了,不仅不能要到剩下的钱,还要把以前收到的钱还给货主,所以说最好一开始就在合同中约定好责任的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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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,如直接委托人不是货主、而是其他货运代理企业或中间人时,物流企业在主张其与货主之间存在直接货运代理关系的,应注意直接委托人是否具有转委托权限以及真正的委托人(即货主)是否明确同意转委托。
这个意思就是说,给我们货物运输的委托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货主,一定要注意好这个委托人有没有明确的被委托,否则的话,一旦出现意外情况,企业会要承担本无需承担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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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运输中货物发生灭失、毁损时,承、托双方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损失。
如果没有约定,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格,万一还是无法确定下来的话,就按照货物目的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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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输方式不同,货损索赔的诉讼时效亦不尽相同: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为2年。
但是2年的诉讼期间里面可能会存在中止、中断事由。中止的事由只有出现在最后6个月才发生中止效力,比如说出现不可抗力,比如说自然灾害,或者是出现双方出现去世情形,继承人还未确定。
中断事由可能是因为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了诉讼,但是时效中断以后,纠纷还没解决好的话,诉讼时效会重新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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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运输始发地、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也就是说一般公路运输纠纷是不需要去特殊法庭的,而且可以采取方便原则,哪一个更适宜就可以去哪一个,但是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,有约定从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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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运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仲裁条款的,承、托双方在协商不成时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,不能诉至法院。
但是仲裁无效的时候,就可以约定好诉讼管辖,仲裁无效的情形有:口头约定;在被胁迫情形下订立合同,或者是对需要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。
诉讼管辖就可以约定好由哪里的法院来进行管辖,但是如果条款是在运输单背后的,那么承运人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,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免责事由,不然不具备法律效力。